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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船用自動操舵儀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等。本標準適用于船用自動操舵儀的設計、制造和驗收。
本標準規定了救生衣燈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以及標志、包裝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船舶和海上設施所配備救生衣燈的生產、檢測和認可。
本標準規定了船用自動雷達標繪儀(以下簡稱ARPA)的低性能要求、測試方法和要求的測試結果。 當本標準中的要求不同于IEC 60945時,以本標準為準。 本標準適用于ARPA的設計、使用、性能評估和型式試驗。
本標準規定了船用航向變化率指示器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等。本標準適用于指示器的設計、制造和驗收。
本標準規定了船用陀螺羅經組合操舵儀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等。本標準適用于組合操舵儀的設計、制造和驗收。
本標準規定了船用無線電通信設備(以下簡稱設備)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隨行文件、包裝、運輸、貯存和備件及附件。本標準適用于在船舶上使用的無線電通信設備。
本標準規定了船用導航雷達(以下簡稱雷達)接口及安裝要求。本標準適用于雷達設計、制造的準則和接口協調,也適用于雷達在船舶上的電氣、機械安裝,也適用于自動雷達標繪儀(ARPA)在船舶上的電氣及機械安裝。
本標準規定了差分衛星導航系統(DGNSS)的基本構成、播發臺選址、技術要求、電文格式與電文類型、電文播發進程和沿海無線電信標-差分衛星導航系統發射特性。本標準適用于水上DGNSS播發臺和接收臺的設計、研制和使用。
本標準根據IMO決議A.819(19),規定了船用GPS接收設備低性能標準、測試方法和要求的測試結果。該設備是利用美國聯邦政府國防部(US DOD)的定位系統(GPS)信號進行定位的。在選擇可用性(SA)有效的情況下,定義了GPS標準定位服務(SPS)的信號規范(美國國防部于1993年12月公布的GPS信號規范中,已對GPS SPS進行了說明)。GPS SPS低性能標準概括在表2中。本標準也適用于IMO決議A.529(13)中規定的其他水上航行用的GPS接收設備。 本標準中所有與IMO決議A.819(19)等同的語句,均在括號中注明章條號。 第4章與第5章的要求互為對應。
本標準規定了船用接收氣象圖的航海傳真接收機的結構、性能、型式試驗和檢驗,氣象圖接收的傳輸按無線電咨詢委員會(CCIR)343—1號建議和世界氣象組織(WMO)386號文件,lll—7部分《無線電氣象圖的傳真傳輸》的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船載無線電傳真接收機,該傳真機作為海上導航設備用于接收氣象圖和其他表示氣象狀態的圖像。
本標準規定了在甚高頻(VHF)水上移動頻段內使用時分多址(TDMA)的船載自動識別系統(AIS)的技術要求,主要包括:——術語、定義和縮略語;——操作特性;——技術特性;——通過DSC消息進行AIS信道管理;——遠程應用;——應用專用消息;——發射分組排序;——采用CSTDMA技術的B類AIS;——AIS消息;——對使用脈沖發射臺站的要求。本標準適用于船載自動識別系統以及相關臺站設備的設計、生產、使用和管理。
本標準規定了船舶上安裝的艏向控制裝置有關的構造、性能、檢驗及試驗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根據獲得的腦向信息,在與船舶操縱性相關的限制范圍內以小的舵機動作保持設定航向的艏向控制裝置。艏向控制裝置可與航跡控制裝置聯合工作,控制艏向偏移。為控制回轉,可提供回轉角速度或回轉半徑控制。
本標準為船東和船隊管理系統(FMS)操作者選擇和執行網絡管理服務提供概況和指南,它包括:a)一般基礎設施的指南,包括寬帶網絡、數據傳輸服務;b)船上安裝指南,包括應用程序的服務;c)陸上安裝指南,包括應用程序、數據庫工具。本標準不涉及安全相關系統的要求,例如航海、無線電通信及船舶控制系統。本標準不涉及與FMS相關的環境因素。
本標準規定了符合《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公約)第V章和《高速船安全規則》(HSC規則)要求,用于操舵和測定方向的船用電磁羅經的結構和性能通用要求、型式試驗和單項檢驗要求。本標準所規定的電磁羅經適用于總長不小于24 m的船舶。電磁羅經是指利用地球磁場獲取船舶艏向信息的電子設備,該信息將被傳輸到用于操舵和測定方向的主羅經、附屬于主羅經的復示器及其他需要的導航設備。
本標準規定了船用電動雨刷的特性、功能、結構、材料和電氣裝置等要求。本標準適用于設置在海船橋樓上可以進行周期性維護,并且功能、材料和電氣裝置符合ISO 8468規定的雨刷裝置。
本標準規定了在下列條件下工作的高速船艏向控制裝置的結構、性能、檢驗及試驗要求:a)速度大于30 kn雖不大于70 kn;b)大回轉速度為20<上標0>/s;c) 按《高速船安全規購》(HSC規則)第13章要求,在70<上標0>N~70<上標0>S的正常工作范圍內應符合本標準規定的低性能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根據獲得的艏向信息,在與船舶操縱性相關的限制范圍內以小的舵機動作保持預設艏向的艏向控制裝置。本標準假定采用常規方案。如采用其他方案,本標準適用的要求仍舊有效;必須修改要求時,應充分說明理由。當速度低于30 kn時,艏向控制裝置應符合IMO A.342(Ⅸ)決議的要求,當速賽在30 kn 70 kn時,應符合IMO A.822(19)決議要求。
本標準規定了符合經修正的《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公約)第X章要求的高速船陀螺羅經的結構、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按《高速船安全規則》(HSC規則)[IMO MSC.36(63)決議第13章]要求安裝在高速船上的探照燈。安裝在高速船上的探照燈有助于發現其他船舶、海上結構物、航行障礙物、浮動物體和生物、海岸線及固定航標和浮標。在航行中為駕駛者提供航行安全、避碰以及搜尋救助遇難者等必要的幫助。
GB/T 24955的本部分規定了符合經修正的《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公約)第V章要求的,用于艏向信息傳輸設備的陀螺羅經的結構、性能和試驗。艏向發送設備(THD)是提供船舶真艏向信息的電子設備,除應符合IEC 60945和IMO A.694(17)決議規定的一般要求和使用的傳感器部件的相關標準外,THD應符合下列低要求。如果適用于傳感器部件的IMO性能標準沒有規定運營的地理區域,則THD的工作范圍為:a)大回轉速度20<上標0>/s;b) 至少70<上標0>N~70<上標0>S,符合SOLAS公約第V章要求用于發送艏向信息的THD應符合本部分的規定。但是,對于速度在30 kn~70 kn的船舶,應符合IMO A.821(19)決議的規定。此外,THD應符合《高速船安全規則》(HSC規則)第13章要求配備的適用于提供航向信息的裝置的動態要求.
GB/T 24955的本部分規定了符合經修正的《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公約)第V章要求的,采用地磁原理發送艏向信息的設備的結構、性能和試驗。 艏向發送設備(THD)是提供船舶真艏向信息的電子設備,除符合IEC 60945和IMo A.694(17)決議規定的一般要求和使用的傳感器部件的相關標準外,THD設備應符合下列低要求,如果適用于傳感器部件的IM0性能標準沒有規定運營的地理區域,則THD的I作范圍為:a)小回轉速度20<上標0>/s;b)至少70<上標0>N~70<上標0>S,符合SOLAS公約第V章要求用于發送艏向信息的THD應符合本部分的規定。此外,THD應符合《高速船安全規則》(HSC規則)第13章要求配備的適用于提供艏向信息的裝置的動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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