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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制漿造紙企業或生產設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制漿造紙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對制漿造紙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于企業向環境水體的排放行為。 企業向設置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排放廢水時,有毒污染物可吸附有機鹵素(AOX)、二噁英在本標準規定的監控位置執行相應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業與城鎮污水處理廠根據其污水處理能力商定或執行相關標準,并報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城鎮污水處理廠應保證排放污染物達到相關排放標準要求。 建設項目擬向設置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排放廢水時,由建設單位和城鎮污水處理廠按前款的規定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廢鋼鐵的術語和定義、分類、技術要求、檢驗項目和檢驗方法、驗收規則、運輸和質量證明書。本標準適用于煉鋼、煉鐵、鑄造及鐵合金冶煉時作為煉鋼爐料或入爐原料使用的熔煉用廢鋼鐵以及一般用途的非熔煉用廢鋼鐵。
本標準規定了紡織染整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控制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本標準適用于現有紡織染整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適用于對紡織染整工業企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本標準不適用于洗毛、麻脫膠、煮繭和化纖等紡織用原料的生產工藝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于企業直接或間接向其法定邊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本標準規定了水泥制造企業(含獨立粉磨站)、水泥原料礦山、散裝水泥中轉站、水泥制品企業及其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本標準適用于現有水泥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水泥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腐蝕性危險廢物的鑒別標準。 本標準適用于任何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的腐蝕性鑒別。
本標準規定了急性毒性危險廢物的初篩標準。 本標準適用于任何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的急性毒性鑒別。
本標準規定了以浸出毒性為特征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本標準適用于任何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固體廢物的浸出毒性鑒別。
本標準規定了易燃性危險廢物的鑒別標準。 本標準適用于任何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的易燃性鑒別。
本標準規定了反應性危險廢物的鑒別標準。 本標準適用于任何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的反應性鑒別。
本標準規定了含有毒性、致癌性、致突變性和生殖毒性物質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本標準適用于任何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的毒性物質含量鑒別。
本標準規定了危險廢物的鑒別程序和鑒別規則。本標準適用于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的危險特性鑒別。本標準適用于液態廢物的鑒別。本標準不適用于放射性廢物鑒別。
本標準規定了固體廢物的浸出毒性浸出程序及其質量保證措施。 本標準適用于固體廢物中無機污染物(氰化物、硫化物等不穩定污染物除外)的浸出毒性鑒別,亦適用于危險廢物貯存、處置設施的環境影響評價。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按新版本執行。 GB 5085.3—1 996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浸出毒性鑒別 GB/T l 5555.1~15555.12一l995 固體廢物 浸出毒性測定方法
本標準規定了我國職業的分類結構、類別、代碼及說明。本標準適用于按職業分類的各種普查、調查統計及行政管理和國內外信息交流等。
本標準規定了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監測和控制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本標準適用于現有火電廠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火電廠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工程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的排放管理。本標準適用于使用單臺出力65t/h以上除層燃爐、拋煤機爐外的燃煤發電鍋爐;各種容量的煤粉發電鍋爐;單臺出力65t/h以上燃油、燃氣發電鍋爐;各種容量的燃氣輪機組的火電廠;單臺出力65t/h以上采用煤矸石、生物質、油頁巖、石油焦等燃料的發電鍋爐,參照本標準中循環流化床火力發電鍋爐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執行。整體煤氣化聯合循環發電的燃氣輪機組執行本標準中燃用天然氣的燃氣輪機組排放限值。本標準不適用于各種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險廢物為燃料的火電廠。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鋼鐵生產企業或生產設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本標準適用于現有鋼鐵生產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水污染排放管理。本標準適用于對鋼鐵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不適用于鋼鐵生產企業中鐵礦采選廢水、焦化廢水和鐵合金廢水的排放管理。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于企業直接或間接向其法定邊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本標準規定了合成氨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本標準適用于現有合成氨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適用于對合成氨工業企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不適用于硝酸、復混肥以及聯堿法純堿生產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水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執行。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于企業直接或間接向其法定邊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本標準規定了火葬場區域內遺體處理、遺物祭品焚燒過程中所產生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本標準適用于現有火葬場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火葬場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適用于燃油式火化機、燃氣式火化機、其他新型燃料火化機及遺物祭品焚燒設備。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彈藥裝藥企業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相關規定。本標準適用于各類現有彈藥裝藥企業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適用于對各類彈藥裝藥企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于企業直接或間接向其法定邊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本標準規定了反應堆退役環過程和終態的環境管理目標、原則、程序及要求等內容。本標準適用于生產堆及研究試驗堆退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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