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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900的本部分規定了鍋爐的專用名詞術語。本部分適用于有關鍋爐的技術文件及科技出版物。
本標準規定了工業鍋爐的熱工性能試驗中的術語與定義、符號和單位、總則、試驗準備、試驗要求、測量項目和試驗用儀器儀表、試驗方法、鍋爐熱效率的計算以及試驗報告。本標準適用于額定壓力小于3.8 MPa,介質為水或液相有機熱載體的固體燃料鍋爐、液體燃料鍋爐、氣體燃料鍋爐以及電加熱鍋爐的熱工性能試驗。油田注汽鍋爐、余熱利用裝置或設備(煙道式余熱鍋爐除外)、蒸汽壓力不小于3.8 MPa且蒸汽溫度小于450 ℃的鍋爐可參照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燃用煤、油、氣(主要指天然氣)和生物質燃料的電站鍋爐性能試驗(包括鑒定試驗、驗收試驗和常規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范圍如下:a) 適用于蒸汽流量不低于35 t/h,蒸汽壓力不低于3.8 MPa,蒸汽溫度不低于440 ℃的電站鍋爐;b) 適用于為了其他目的(包括燃燒調整、燃料變動、設備改進等)進行的鍋爐性能試驗;c) 燃用其他燃料的電站鍋爐性能試驗可參照本標準執行。本標準不適用于核電站蒸汽發生器的性能試驗以及余熱鍋爐、垃圾焚燒鍋爐的性能試驗。
本標準規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場選址、設計與施工、填埋廢物的入場條件、運行、封場、后期維護與管理的污染控制和監測等方面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生活垃圾填埋場建設、運行和封場后的維護與管理過程中的污染控制和監督管理。 本標準的部分規定也適用于與生活垃圾填埋場配套建設的生活垃圾轉運站的建設、運行。 本標準只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 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工業鍋爐及火焰加熱爐煙氣的余熱量和余熱資源量的計算方法,以及余熱資源的回收利用原則及管理要求。本標準適用于GB/T 1921、GB/T 3166規定的鍋爐及GB/T 3486中規定的連續式火焰加熱爐(以下簡稱加熱爐)的余熱利用工程的規劃、設計、技術改造與管理。
本標準規定了工業鍋爐經濟運行的基本要求、管理原則、技術指標與考核。 本標準適用于以煤、油、氣為燃料、以水為介質的固定式鋼制鍋爐,包含 GB/T 1921 所列額定蒸汽壓力大于 0.04MPa 至小于 3.8MPa 且額定蒸發量大于或等于 1t/h 的各種參數系列的蒸汽鍋爐和 GB/T3166 所列額定出水壓力大于 0.lMPa 且額定熱功率大于或等于 0.7MW 的各種參數系列的熱水鍋爐。 本標準不適用于余熱鍋爐、電加熱鍋爐及有機熱載體鍋爐。
本標準適用于處理醫療廢物的焚燒爐的設計、制造。
本標準規定了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單獨焚燒利用的泥質指標及限值、取樣和監測等。本標準適用于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的處置和污泥單獨焚燒利用。
本標準規定了生活垃圾綜合處理與資源利用的術語和定義、模式分類、基本要求、預處理、分選回收、生物處理、建材生產、焚燒、衛生填埋和環境保護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生活垃圾綜合處理與資源利用。
GB/T 32151的本部分規定了發電企業溫室氣體排放量的核算和報告相關的術語、核算邊界、核算步驟與核算方法、數據質量管理、報告內容和格式等內容。本部分適用于發電企業溫室氣體排放量的核算和報告,以電力生產為主營業務的企業可按照本部分提供的方法核算溫室氣體排放量,并編制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報告。如果發電企業除電力生產外還存在其他產品生產活動且存在溫室氣體排放的,則應按照相關行業的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要求進行核算并匯總報告。
本標準規定了生活垃圾流化床焚燒鍋爐的術語和定義、分類與型號、入爐垃圾要求、技術要求、檢查和檢驗、油漆、包裝、標志和出廠資料、安裝、試驗和驗收等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以生活垃圾為燃料(含輔助燃煤質量占比不超過20%)的流化床燃燒設備。
本標準規定了工業鍋爐系統節能設計、鍋爐選型、汽水系統及設備選型、燃料和灰渣的儲運系統及設備選型、風煙系統及設備選型、余熱回收、設備和管道保溫、熱工檢測與控制等要求。本標準適用于以水為介質、單臺鍋爐額定出口蒸汽壓力為0.1 MPa~3.8 MPa、額定蒸汽溫度小于或等于450 ℃、大連續蒸發量1 t/h~75 t/h的工業蒸汽鍋爐系統,以及單臺鍋爐額定熱功率為0.7 MW~174 MW、額定出口溫度不大于180 ℃的工業熱水鍋爐系統。本標準不適用于生物質鍋爐、余熱鍋爐、垃圾焚燒鍋爐。
本標準規定了燃煤發電項目節能評估內容和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或改、擴建燃煤發電項目,包括凝汽式發電項目、煤矸石綜合利用發電項目,以及帶一定熱負荷發電項目的節能評估。
本標準規定了酸性礦井水處理與回用的術語和定義、總則、回用和處理、污染物監測要求、回用管理。本標準適用于酸性礦井水產生的礦山企業,可作為酸性礦井水處理、回用與排放、廢水處理工藝選擇及回用管理的技術依據。
本規范適用于鋼鐵工業建設項目的設計。鋼鐵工業包括鐵礦、錳礦、鉻礦采選和燒結、球團、焦化、煉鐵、煉鋼、軋鋼、鐵合金、炭素、耐火材料、金屬制品等工藝及相關配套工藝。鋼鐵工業資源綜合利用,包括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過程中產生的廢石、尾礦的綜合利用和對鋼鐵工業生產過程產生的礦渣和各種廢渣、廢水、廢液、廢氣、余熱、余壓、可燃氣體的綜合利用。
本規范適用于蒸汽初參數為超高壓及以上、單臺機組容量在125MW及以上,采用直接燃燒方式、主要燃用固體化石燃料的火力發電廠工程的設計。
本規范適用于有色金屬工業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環境保護工程的設計。本規范不適用于伴生天然鈾、釷,且原礦、精礦、尾礦中單一核素比活度大于lBq/g的有色金屬礦產開發利用項目的輻射污染控制工程設計。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改建、擴建再生銅冶煉廠的工藝設計。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的燃煤和燃氣發電工程的節能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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