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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用于GB/T 15706-2012中3.1定義的機械上的液壓系統及其元件的通用規則和安全要求。本標準涉及與液壓系統相關的所有重大危險,并規定了當系統安置在其預定使用的場合時避免這些危險的原則。本標準中未完全涉及重大噪聲危害。本標準適用于液壓系統及其元件的設計、制造、安裝和維護,并涉及以下方面:a) 裝配;b)安裝;c) 調整;d)運行;e)維護和凈化;f) 可靠性;g)能量效率;h)環境。
GB/T 5226的本部分規定了半導體設備相關的制造、測量、組裝和測試的電氣、電子和可編程電子設備及系統的安全要求。本部分所論及的設備是從機械電氣設備的電源引入處開始的(見5.1)。本部分適用的電氣設備或電氣設備部件,其標稱電壓不超過1 000 Va.c.或1 500 Vd.c.,額定頻率不超過200 Hz。對于更高的電壓或頻率,可能需要特殊的要求。本部分包括針對電氣安全隱患的防護措施和針對非電氣安全隱患的電氣聯鎖保護電路,但不涵蓋由其他標準或法規規定的對人身安全保護的所有要求(如化學品危險、機械危險、輻射危害)。每種類型的機械適應其特定要求以提供足夠的安全。下列半導體制造設備的電氣裝置應提供附加和特殊技術要求:——使用、加工或生產易爆材料;——在易燃易爆環境中使用;——當生產或使用某種材料時有特殊風險;——作為起重機械(包括在IEC 60204-32)。本部分不包括半導體設備的性能或功能特性規范。本部分不涉及對人類健康可能造成影響的源于半導體設備的排放(如電磁場,噪聲)。本部分沒有規定電磁兼容性(EMC)的要求。
本標準主要規定了大功率固定式發電用汽輪機設備的術語定義、保證值、調節、運行和檢修、部件等的要求,其他型式的汽輪機和小功率汽輪機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適用于驅動發電機的固定式發電用汽輪機。有些條款也適用于其他用途的汽輪機。
GB 7000的本部分規定了使用電光源、電源電壓不超過1 000 V的燈具的一般要求。本部分提出的要求和有關試驗包括:分類、標記、機械結構、電氣結構和光生物安全。本部分的每章都應與第0章和引用的其他相關章節一起閱讀。GB 7000第2部分的每個標準詳述了電源電壓不超過1 000 V的一個特定類型燈具或一組燈具的具體要求。為了便于修訂,這些部分單獨出版,而且當需要時,還會增添附加的部分。燈具光度數據的表述是由照明委員會(CIE)考慮提出的,因此本部分不涉及。本部分包括了帶有標稱脈沖電壓峰值不超過表11.2數值的觸發器的燈具的要求。這些要求適用于觸發器裝在鎮流器內和觸發器與鎮流器分開的燈具。觸發器裝在光源內的燈具的要求正在考慮之中。本部分包含了對半燈具的要求??偟膩碚f,本部分包括了燈具的安全要求。本部分的目的是提供一套適用于多數類型燈具的要求與試驗,并被GB 7000第2部分的具體標準引用。因此,不應將本部分的本身看成對任何類型燈具的規定,本部分的條款只適于GB 7000標準特殊要求部分確定范圍內的特定類型的燈具。GB 7000第2部分的標準引用本部分某章要求時,規定了該章的適用程度、試驗順序,以及一些必要的附加要求。本部分的章節序號無特殊意義,每一型式燈具或一組燈具適用條款的順序由相應的GB 7000第2部分標準規定。GB 7000第2部分的所有標準都是獨立的,不引用標準內的其他特殊要求部分。當GB 7000第2部分的標準以“應用GB 7000.1中第…章要求”的措辭引用本部分任何章的要求時,這句話是應被解讀為:除了GB 7000第2部分的該標準涉及的特定型式燈具明顯不適用的以外,本部分該章的所有要求都適用。對IEC 60079覆蓋的防爆燈具,除了IEC 60079的要求以外,還要符合GB 7000標準(在GB 7000第2部分中選擇適用的)的要求,當GB 7000標準與IEC 60079標準有矛盾時,IEC 60079的規定優先。要關注含有“燈具設計信息”的光源性能標準,為使光源正常工作應遵循這些要求,但本部分不要求將光源性能試驗作為燈具型式試驗認可的一部分。工藝技術狀態帶來的安全方面的改進以進行中的修訂版和修改件為基礎的方式在標準內體現。區域性標準化機構可能在其派生的標準中有一個覆蓋符合制造商或標準化機構早先文件產品的聲明。聲明可以對這類產品提出應用標準的時間要求,即直到應使用新標準的規定日期以前,早先的標準可以繼續在生產時使用。
GB/T 8423的本部分界定了石油天然氣工業中陸上地面工程、海洋石油工程、液化天然氣工程的基本術語及定義。本部分適用于石油天然氣工業中油氣地面工程、海洋石油工程、液化天然氣工程領域,石油天然氣工業其他領域可參照使用。
GB11291的本部分規定了工業機器人、工業機器人系統和工業機器人單元集成的安全要求,工業機器人和工業機器人系統已在GB11291.1中定義。集成包括以下方面:a) 工業機器人系統或單元的設計、制造、安裝、運行、維護和報廢;b) 工業機器人系統或單元的設計、制造、安裝、運行、維護和報廢的必要資料;c) 工業機器人系統或單元的部件設備。本部分描述了與這些系統有關的基本危險和危險情況,并提出了消除和充分降低與這些危險相關的風險的要求。雖然噪聲被定為是工業機器人的一種主要危險,但是本部分不予考慮。本部分也規定了對作為集成制造系統的部分的工業機器人系統的要求。本部分不專門涉及關于加工過程中的危險(如激光輻射、彈出碎片、焊接煙霧)。其他標準適用于這些加工過程中的危險。
GB/T 11412的本部分規定了海船在開航前船舶證書、文書與資料、船員、船體結構、航行安全、裝載狀態與穩性、消防、救生、機電設備、防止污染和船舶通信等方面的安全技術一般要求。本部分適用于500總噸及以上航行于各類航區的海船,不適用于因自然災害、應急或軍事等特殊原因而需緊急開航的船舶、漁船。
本標準規定了商用車輛和掛車制動系統的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GB/T 15089規定的M<下標2>、M<下標3>及N類機動車輛和O類掛車。本標準不適用于下列車輛:--設計車速不超過25 km/h的車輛;--不能與設計車速超過25 km/h的機動車輛掛接的掛車。
GB/T 14048的本部分適用于預期與額定電壓不超過交流1 000 V的電路相連的交流電動機用半導體控制器和起動器,其中可以帶有一個串聯的機械開關電器。本部分規定了在使用時帶或不帶旁路開關電器的交流電動機用半導體控制器和起動器的特性。本部分涉及的交流電動機用半導體控制器和起動器一般不用于分斷短路電流。所以宜采用適當的短路保護電器(見8.2.5)構成設備的一部分,但其并不是半導體控制器和起動器必需的。因此本部分規定了與分離的短路保護電器配合使用的交流電動機用半導體控制器和起動器的要求。本部分不適用于:——交流電動機在非正常轉速下的持續運行;——控制非電動機負載的半導體設備,包括半導體接觸器(見IEC 60947-1:2007的2.2.13);——符合IEC 60146系列標準要求的電子式交流電力控制器。在交流電動機用半導體控制器和起動器中使用的接觸器、過載繼電器和控制電路電器宜符合相關產品標準的要求,所使用的機械開關電器宜符合各自產品標準的要求以及本部分的附加要求。本部分的目的是規定以下內容:——交流電動機用半導體控制器和起動器及相關設備的特性;——交流電動機用半導體控制器和起動器在以下幾方面滿足的條件:? 操作性能;? 介電性能;? 外殼防護等級(如適用);? 結構;——驗證滿足上述條件的試驗和試驗所采用的方法;——設備上或制造商說明書中提供的信息。
本標準規定了電力負荷管理系統的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電力負荷管理系統的制造和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岸邊集裝箱起重機(以下簡稱起重機)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和運輸等方面的內容。本標準適用于岸邊裝卸符合GB/T 1413的20 ft和40 ft集裝箱的起重機。
本標準規定了電功率2×600MW壓水堆核電廠核島系統設計和建造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帶鋼襯里的預應力混凝土安全殼的2×600MW壓水堆核電廠核島系統的設計和建造。本規范僅提出系統的設計準則而不包括設計方法和設計數據。 其他的壓水堆核電廠也可參照使用。
本部分規定了通過分析和測試確認以下參數時需遵循的程序和條件:——規定的安全功能;——按照GB/T 16855.1設計的控制系統安全相關部件(SRP/CS)達到的類別;——按照GB/T 16855.1設計的控制系統安全相關部件(SRP/CS)達到的性能等級。
本標準給出了按照GB/T 15706-2012對機械進行風險評估的實施指南,并描述了過程中每一步有關的各種方法和工具。本標準旨在用于對各種各樣機器的復雜性以及潛在危害方面進行風險評估,并給出了不同減小風險措施的示例。本標準的預定使用者是那些參與把安全融人機械的設計、安裝或改進工作中的人員(例如,設計者、技師、安全專家)。附錄A給出了應用風險評估和風險減小過程的具體示例。
本標準規定了港口門座起重機(以下簡稱起重機)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和運輸。本標準適用于港口件雜貨、散貨、集裝箱、成套設備等裝卸作業用的起重機。船廠、電站用的同類起重機亦可參照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小型風力發電機組(SWT)的安全準則、質量保證、工程完整性和在特定外部條件下的設計、安裝、維護和運行安全方面的特定要求。其目的是在風力發電機組的預期壽命期間,提供適當的防護等級,以防止各種危險對風力發電機組造成損壞。本標準涉及了小型風力發電機組的全部子系統,如保護機構、內部電氣系統、機械系統、支撐結構、基礎以及與負載的電氣連接。小型風力發電機組(以下簡稱機組)包括:包含支撐結構的風力機本身、風力發電機組控制器、充電控制器/逆變器(如果需要)、電纜和開關、安裝與運行手冊及其他文件。雖然本標準類似于IEC 61400-1,但為了使其適用于小型風力發電機組,做了簡化和相當數量的變動。如果能夠適當地證明風力發電機組的安全不被削弱,那么本標準的若干要求是可以修改的。然而,這一規定不適用于第6章中分級和相關的外部條件的定義。采用本標準并不意味著任何個人、組織或團體可以免除遵守其他適當的規程的責任。本標準適用于風輪掃掠面積不大于200 m<上標2>,產生的電壓低于交流1 000 V或直流1 500 V的并網或離網應用的風力發電機組。
本標準規定了定槳距失速型并網風力發電機組控制系統的相關術語和定義、一般要求、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產品信息、包裝、運輸和儲存。本標準適用于與電網并聯運行、采用異步發電機的定槳距失速型風力發電機組控制系統。
本標準規定了地熱電站接入電力系統的有功功率、無功容量、電壓控制、運行適應性、電能質量、電壓等級及接線方式、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調度自動化、通信系統等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通過35 kV及以上電壓等級線路與電力系統連接的新(改、擴)建地熱電站。通過其他電壓等級與電力系統連接的地熱電站,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依據GB 17859-1999的五個安全保護等級的劃分,規定了信息系統安全所需要的各個安全等級的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按等級劃要求進行的信息系統安全的管理。
GB/T 20274的本部分建立了信息系統安全技術保障的框架,確立了組織機構內啟動、實施、維護、評估和改進信息安全管理的指南和通用原則。本部分定義和說明了信息系統安全管理保障中反映組織機構信息安全管理保障能力的安全管理能力級,以及提供組織機構信息安全管理保障內容的管理保障控制類要求。本部分適用于涉及信息系統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機構的所有用戶、開發者和評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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