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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PAL-D制電視廣播系統的技術特性。 本標準適用于PAL-D制電視廣播系統中心設備、發送設備、接收設備及傳輸設備接口和測試儀器等有關設備的設計、生產和運行。
本部分為基礎標準GB/T 6113《無線電騷擾和抗擾度測量設備和測量方法規范》系列中的2-4部分,規定了9 kHz~18 GHz頻率范圍內電磁兼容抗擾度現象的測量方法。
為了確定聲音廣播接收機的RDS接收性能,本標準對所用的測量條件、測量性能、測量方法作了規定,以便有可能對不同測試者的測量結果進行比較。本標準不規定性能要求(可接收的RDS特性要求的限值)。本測量方法是為了確定接收機的總性能而不是分別研究各個功能單元。
本標準規定了調頻廣播接收機的測量方法。本標準適用于工作頻率為87 MHz~108 MHz的單聲和立體聲調調頻廣播接收機(包括調諧器、汽車收音機、組合機中的調頻收音部分;以及專用調頻廣播接收機—以上統稱接收機)進行電聲性能測量的標準測量方法。
本準規定了電纜分配系統運行特性的基本測量方法,以評定這些系統的性能、性能限額值及安全要求。 注:本標準所述的測量方法是基本的。但是任何確保同樣精度的等效方法都可采用。 本標準主要適用于電視和聲音信號的電纜分配系統。
本標準規定了廣播電視的主要術語和定義。本標準適用于廣播電視系統。
本標準規定了電視廣播接收機電子式調諧器的基本參數及測量方法。本標準適用于電視廣播接收機用甚高頻/特高頻(VHF/UHF)電子式調諧器。錄像機用電子式調諧器也可參照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聲音廣播接收機的基本參數、分類、極限指標及相應的測量條件。本標準適用于聲音廣播接收機(以下簡稱收音機)和調諧器,也適用于收錄機的收音部分;但不適用于特殊機種(例如汽車收音機等)和簽訂協議的產品及玩具收音機,也不適用于數字收音機。
本標準適用于規定頻段的調頻(或調相)無線傳聲器系統性能的測量。
本標準規定了直接輻射式電動揚聲器的產品分類、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貯存和運輸。本標準適用于廣播收音機、電視廣播接收機、磁帶錄音機、家用多媒體等同類電子產品用電動式揚聲器。
本標準規定了電視廣播接收機(以下簡稱電視機)在非標準廣播信號條件下的測量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采用現有技術的電視機特性的測量方法,其信號源不符合相應的電視廣播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電視和聲音信號電纜分配系統設備的電磁兼容性能要求和測量方法,具體規定了允許的騷擾電壓及輻射的大值、抗擾度及屏蔽效果的小值,并敘述了測量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接收、處理和分配電視和聲音信號的有源和無源設備(如有源同軸寬帶分配設備、無源同軸寬帶分配設備、前端設備、光纖設備)的騷擾特性和對電磁騷擾的抗擾度。本標準涉及到GB/T 6510的以下部分,從前端或另一信號源的接口一直到系統輸出口,或當不存在系統輸出口時,則到終端輸入口。 本標準覆蓋以下頻率范圍: ——注入電源騷擾電壓 9 kHz~30 MHz; —一有源設備的輻射 (5 MHz)30 MHz~25 GHz; ——有源設備的抗擾度 150 kHz~25 GHz; ——無源設備的屏蔽效果(5 MHz)30 MHz~1.75 GHz(25 GHz) 注:括號中所給頻率的限值和/或測量方法在考慮中。 用于電纜分配系統的電纜不屬于本標準的范圍。 對于任何用戶終端設備(如調諧器、接收機、解碼器、多媒體終端等)的電磁兼容方面的要求,不包括在本標準中。
本標準規定了音頻、視頻和視聽系統設備模擬信號互連時電的配接值。本標準適用于廣播和類似用途的音頻信號(不含視頻信號)。本標準不包含IEC 60807-9中描述的使用21針連接器的互連。本標準不適用于車載設備的配接值。關于數字信號的互連,請參照IEC 60958。
本標準規定了家用音頻組合設備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標志、包裝、運輸、貯存。本標準適用于家用音頻組合設備。
本標準規定了衛星廣播業務(電視)和地面廣播業務(電視)及地面無線電中繼系統間的頻率共用的條件和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衛星廣播業務(電視)和地面廣播業務(電視)及地面無線電中繼系統間在11.7~12.2GHz頻段中的頻率共用,在12.5~12.75GHz頻段中則參照使用。
本標準敘述了符合ITU-R(CCIR)規定的地面廣播電視標準的電視廣播接收機(以下簡稱電視機)的標準測量條件和測量方法。適用于本標準的電視機,可以是用于直接接收無線廣播電視的電視機,也可以是經電纜網絡接收的電視機,或可作為錄像機的放像、家用音像設備和游戲機的監視器。本標準不包括專用于音頻通道的測量。有關音頻通道的測量方法在IEC107-2,IEC107-3,IEC107-4和IEC107-5中敘述;有關非標準廣播信號條件下的測量方法,在IEC107-6中敘述。 本標準敘述了電視機性能的測量,并列出了對這些性能有用的特性及對這些特性統一的測量方法,以便對電視機進行統一的比較。但沒有規定性能要求。 本標準沒有敘述一般安全要求,該部分按照IEC 65號公告或其他IEC安全標準執行。同時也沒有敘述干擾和抗擾度的要求,這些要求按照CISPR 13和20號公告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從150 kHz~2 500 MHz頻率范圍內的無線電騷擾限值和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任何用于車輛、掛車和裝置的電子/電氣零部件。本標準中頻率分布的細節參考了電信聯盟(ITU)出版物及在中國的實際應用情況。本標準中的限值用于保護車載接收機,使其免受同一車內零部件/模塊產生的騷擾。第5章提供了整車(無論連接到電網充電與否)測量的方法和限值,第6章提供了零部件/模塊測量的方法和限值。只有根據車輛限值進行的整車試驗才能被用于終評價零部件的兼容性。被保護的接收機類型包括:廣播接收機(聲音和電視),地面移動通信,無線電話,業余的、民用的無線電設備,衛星導航系統(北斗、GPS等)、Wi-Fi和藍牙設備。本標準中的車輛是以內燃機、電力或二者共同實現自行驅動的裝置。車輛包括(但不限于)乘用車、貨車、農用拖拉機及雪地車。可參照附錄A中的流程圖判定裝置或設備是否適用于本標準。本標準不包括保護電控系統免受射頻(RF)發射、瞬態或脈沖電壓波動影響的內容。這些內容包括在其他標準化委員會出版物中。本標準中的限值為推薦值,在車輛制造商和零部件供應商達成一致的條件下可以更改。本標準也適用于車輛制造商、零部件和設備供應商在車輛交付使用后,附加和連接在車輛線束或車載電源連接器上的零部件和設備。由于安裝位置、車身結構和線束設計會影響無線電騷擾對車載接收機的耦合,第6章定義了多種限值等級。使用的限值等級(作為頻帶的函數)需經車輛制造商和零部件供應商一致同意。本標準定義的試驗方法用于幫助車輛制造商和供應商改善整車和零部件設計,以確保車載射頻發射控制在一定水平。整車試驗限值作為指導,其制定基于典型無線電接收機使用車載天線這一情況,如果未配備該特定天線,則使用試驗天線。出于經濟原因,車輛制造商應自主確定哪些頻段用于車內可能的無線電業務。例如,雖然電視波段占用了無線電頻譜的一段重要部分,但是許多車型可能不會安裝電視接收機,在這樣的車上試驗和改善該頻段噪聲源是不經濟的。1979年,世界管理無線電通信大會(WARC)將第一區域的低頻限制到148.5 kHz。就車輛而言,150 kHz試驗就足夠了。用于傳導騷擾和車輛充電模式測量的人工網絡見附錄E。存在脈沖噪聲的情況下判斷無線電通信降級的定性方法可參見附錄H。電動和混合動力車輛車內屏蔽的高壓電源系統的試驗方法見附錄I。零部件試驗用ALSE的性能確認方法可參見附錄J。
本標準規定了車載音視頻設備電磁兼容性要求和測量方法。本標準適用于各種機動車輛用車載音視頻設備。
本標準規定了支持GB 20600-2006地面數字電視接收功能的地面數字電視接收器(以下簡稱接收器)的功能和性能要求、測量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貯存等。本標準適用于地面數字電視接收器,是產品設計、生產定型、檢驗的主要依據。
本標準規定了支持GB 20600-2006地面數字電視接收功能的地面數字電視接收機(以下簡稱接收機)的功能和性能要求、測量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貯存等。本標準適用于66 cm(26 in)以上地面數字電視接收機,66 cm(26 in)及以下接收機參照使用,是產品設計、生產定型、檢驗的主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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