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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9kHz~300GHz頻段內無線電發射設備的頻率容限、雜散域發射功率限值要求和通用測量方法,同時確定了不同無線電發射類別必要帶寬的計算公式。本標準適用于9kHz~300GHz頻段內的不同功率等級、不同類別的無線電發射設備。但不適用檢測營救器電臺或水上發射機等安全業務和特別業務的雜散域發射指標。
本標準規定了陸地移動通信設備及其輔助設備的電磁兼容要求和測量方法及性能判據。 本標準適用于沒有制定電磁兼容性能專項標準的陸地移動通信設備及其輔助設備,作為在電磁兼容性能方面的通用要求和評估依據。 如果某類陸地移動通信設備及其輔助設備有專項的產品標準或產品族標準,則這些標準在使用上優先于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衛星通信中央站(以下簡稱中央站)的設備組成、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貯存等基本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固定業務(4/6GHz)衛星通信中央站,作為設備研制、生產、檢測及建站的依據。
本標準規定了無線通信設備及其關聯的輔助設備的電磁兼容性(EMC)限值、性能判據和測量方法等。本標準適用于所有各類的無線通信設備。對于不適合在實驗室環境下測試的特定產品(如大功率無線電發信機),可對其進行現場測試。在此情況下,如果沒有適用的現場試驗標準和方法,那么用于評估受試設備EUT測量方法的基本原理和限值應與本標準的規定相一致。
本標準規定了安全防范報警設備的電源電壓適應性、電源電壓暫降和短時中斷抗擾度、靜電放電抗擾度、射頻電磁場輻射抗擾度、射頻場感應的傳導騷擾抗擾度、電快速瞬變脈沖群抗擾度、浪涌(沖擊)抗擾度等電磁兼容抗擾度要求和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以下安全防范報警系統中的設備:a) 入侵報警系統;b) 視頻監控系統;c) 出入口控制系統[包括樓宇對講系統、電子巡查系統、停車場(庫)安全管理系統等];d) 公眾求助系統;e) 遠程接收和/或監控中心;f) a)~e)各系統組合和/或集成系統;g) 含有電子裝置的實體防護設備;h) 人體生物特征識別應用設備。本標準不適用于特殊電磁環境中(如,雷達等大功率發射裝置附近)使用的安全防范報警設備。
本標準規定了供地面、內河或沿海作移動通信或固定通信專用網絡使用的,工作頻率在25 MHz~1 000 MHz范圍,信道間隔為12.5 kHz,采用時分多址或者頻分多址技術的專用數字對講設備的主要技術參數、限值要求、測量方法及空中接口協議等內容。本標準適用于專用數字對講基站、轉發臺、移動臺(車、船載臺)、手持臺等設備。
本標準規定了手機支付基于2.45 GHz RCC(限域通信)技術的非接觸式讀寫器終端技術要求,包括非接觸式讀寫器技術要求、終端硬件要求等內容。本標準適用于基于2.45 GHz RCC(限域通信)技術的非接觸式讀寫器終端設備。
本標準規定了公安數字集群移動通信系統的技術特性、系統構成設備和功能要求、工作頻段和信道配置、編號計劃、網絡構成、信道設備基本性能指標、交流供電系統、信息安全和保密、環境和電磁兼容、可靠性等總體性要求。t本標準適用于公安數字集群移動通信系統的總體規劃、網絡系統設計、系統設備開發、生產、工程建設和質量控制。
本規范規定了UHF頻段戰術衛星通信輕型車載站(以下簡稱輕車站)的設備組成、性能要求、質量保證規定和交貨準備等內容。
本規范規定了UHF頻段戰術衛星通信系統機載站(以下簡稱機載站)的設備組成、性能要求、質量保證規定和交貨準備等基本內容。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的大、中型水電廠和抽水蓄能電廠的通信設計。本規范規定了水電廠通信系統設計的基本原則及主要技術要求。
本部分規定了無線通信設備及其關聯的輔助設備的電磁兼容性(EMC)限值、性能判據和測量方法等。本部分適用于除廣播接收機以外所有種類的無線通信設備。對于不適合在實驗室環境下測試的特定產品(如大功率無線電發信機),可對設備進行現場測試。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沒有適用的現場試驗標準和方法,那么用于評估受試設備測量方法的基本原理和限值應與本部分的規定一致。
本部分規定了固定寬帶無線接入系統的用戶站及其輔助設備的電磁兼容性限值、性能判據和測量方法等。本部分適用于所有的固定寬帶無線接入系統的用戶站及其輔助設備。
本部分規定了工作在4GHz~30GHz頻率范圍內的,提供衛星固定業務(FSS)的地球站(ES)和相關輔助設備的電磁兼容性(EMC)要求,包括限值、性能判據和測量方法等;規定了地球站和相關輔助設備所適用的測試條件、性能評估方法和性能判據。本部分適用于甚小孔徑終端和交互式衛星地球站設備(在衛星固定業務中工作頻率范圍為4GHz~30GHz) 。本部分不涉及天線端口和地球站機殼端口的雜散發射技術指標。這些技術指標可以參見為有效利用無線電頻譜而制定的相關產品標準。
本部分規定了2GHz WCDMA數字蜂窩移動通信系統用戶設備及其輔助設備的電磁兼容性(EMC)要求,包括限值、性能判據和測量方法等。本部分適用于2GHz WCDMA數字蜂窩移動通信系統用戶設備及其輔助設備。
本部分規定了 2GHz cdma2000 數字蜂窩移動通信系統的用戶設備及其輔助設備的電磁兼容性要求,包括限值、性能判據和測量方法等。本部分適用于發送和接收語音和/或數據的 cdma2000 和cdma2000 HRPD用戶端設備,包括便攜和車載使用的用戶設備,以及那些由交流電源供電且在固定位置使用的用戶設備等。
本部分規定了800MHz和2GHz的CDMA數字蜂窩移動通信系統基站設備、cdma2000數字蜂窩通信系統的基站設備及其輔助設備的電磁兼容性要求及測量方法。 本部分適用于發送和接收語音和/或數據的800MHz和2GHz的CDMA通信網和cdma2000通信網的固定或移動基站無線設備及其相應的輔助設備(包括基站控制器、無線網絡控制器和中繼器等)。
本標準規定了采用碼擴正交頻分多址(CS-OFDMA)工作方式的SCDMA寬帶無線接入系統的技術要求,包括:系統參考模型;工作頻段、接口、功能、業務等技術要求;基站、業務匯聚網關等設備或模塊的功能、性能指標;電源、環境適應性和電磁兼容等要求;以及操作維護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采用碼擴正交頻分多址工作方式、工作頻段符合無線電管理機構規定的SCDMA寬帶無線接入系統的網絡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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