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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給出了聲學和有關聲學的常用的和基礎的名詞和術語。 本標準給出的聲學術語共有914條,分成十三章(第2-14章)。當一術語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性質的定義時,則用a,b,c分行并列敘述。附錄A為漢英聲學名詞,按漢語拼音字母次序排列,此附錄同時作為聲學術語的漢文索引。附錄B為英漢聲學名詞,按英文字母次序排列,也作為聲學術語的英文索引。 本標準聲學術語中所列的名詞(漢文或英文),當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同義詞時,對于未加區別的名詞,表示這些名詞的地位是同等的,均可使用。對圓括號()里的名詞,一般表示過去曾用過的名詞,現在仍可使用,但本標準不作推薦。方括號[]里的字表示可以省略。定義中圓括號()里的字一般是注釋。名詞中的花括號{}表示主要根據所列學科的規定。斜體表示拼音。
GB/T 5226的本部分規定了半導體設備相關的制造、測量、組裝和測試的電氣、電子和可編程電子設備及系統的安全要求。本部分所論及的設備是從機械電氣設備的電源引入處開始的(見5.1)。本部分適用的電氣設備或電氣設備部件,其標稱電壓不超過1 000 Va.c.或1 500 Vd.c.,額定頻率不超過200 Hz。對于更高的電壓或頻率,可能需要特殊的要求。本部分包括針對電氣安全隱患的防護措施和針對非電氣安全隱患的電氣聯鎖保護電路,但不涵蓋由其他標準或法規規定的對人身安全保護的所有要求(如化學品危險、機械危險、輻射危害)。每種類型的機械適應其特定要求以提供足夠的安全。下列半導體制造設備的電氣裝置應提供附加和特殊技術要求:——使用、加工或生產易爆材料;——在易燃易爆環境中使用;——當生產或使用某種材料時有特殊風險;——作為起重機械(包括在IEC 60204-32)。本部分不包括半導體設備的性能或功能特性規范。本部分不涉及對人類健康可能造成影響的源于半導體設備的排放(如電磁場,噪聲)。本部分沒有規定電磁兼容性(EMC)的要求。
GB 7000的本部分規定了使用電光源、電源電壓不超過1 000 V的燈具的一般要求。本部分提出的要求和有關試驗包括:分類、標記、機械結構、電氣結構和光生物安全。本部分的每章都應與第0章和引用的其他相關章節一起閱讀。GB 7000第2部分的每個標準詳述了電源電壓不超過1 000 V的一個特定類型燈具或一組燈具的具體要求。為了便于修訂,這些部分單獨出版,而且當需要時,還會增添附加的部分。燈具光度數據的表述是由照明委員會(CIE)考慮提出的,因此本部分不涉及。本部分包括了帶有標稱脈沖電壓峰值不超過表11.2數值的觸發器的燈具的要求。這些要求適用于觸發器裝在鎮流器內和觸發器與鎮流器分開的燈具。觸發器裝在光源內的燈具的要求正在考慮之中。本部分包含了對半燈具的要求??偟膩碚f,本部分包括了燈具的安全要求。本部分的目的是提供一套適用于多數類型燈具的要求與試驗,并被GB 7000第2部分的具體標準引用。因此,不應將本部分的本身看成對任何類型燈具的規定,本部分的條款只適于GB 7000標準特殊要求部分確定范圍內的特定類型的燈具。GB 7000第2部分的標準引用本部分某章要求時,規定了該章的適用程度、試驗順序,以及一些必要的附加要求。本部分的章節序號無特殊意義,每一型式燈具或一組燈具適用條款的順序由相應的GB 7000第2部分標準規定。GB 7000第2部分的所有標準都是獨立的,不引用標準內的其他特殊要求部分。當GB 7000第2部分的標準以“應用GB 7000.1中第…章要求”的措辭引用本部分任何章的要求時,這句話是應被解讀為:除了GB 7000第2部分的該標準涉及的特定型式燈具明顯不適用的以外,本部分該章的所有要求都適用。對IEC 60079覆蓋的防爆燈具,除了IEC 60079的要求以外,還要符合GB 7000標準(在GB 7000第2部分中選擇適用的)的要求,當GB 7000標準與IEC 60079標準有矛盾時,IEC 60079的規定優先。要關注含有“燈具設計信息”的光源性能標準,為使光源正常工作應遵循這些要求,但本部分不要求將光源性能試驗作為燈具型式試驗認可的一部分。工藝技術狀態帶來的安全方面的改進以進行中的修訂版和修改件為基礎的方式在標準內體現。區域性標準化機構可能在其派生的標準中有一個覆蓋符合制造商或標準化機構早先文件產品的聲明。聲明可以對這類產品提出應用標準的時間要求,即直到應使用新標準的規定日期以前,早先的標準可以繼續在生產時使用。
本部分適用于包括電力變流設備、控制設備和電動機的交流調速電氣傳動系統。但不包括鐵路牽引傳動和電動車輛傳動。 本部分適用于變流器電壓(線電壓)范圍為交流1kV~35kV、輸入側頻率為50Hz或60Hz、負載側頻率至600Hz的電氣傳動系統。對電壓15kV以上的系統的要求未包括在內、由制造商和系統供應商商定。 對于電壓1kV以上、采用與低壓變流器(低于1kV)連接的降壓輸入變壓器和/或升壓輸出變壓器的電氣傳動系統,GB/T 12668.2-2002適用。 GB 12668.3-2003給出了電磁兼容性(EMC)方面的要求。 IEC 61800-5給出了對電壓1kV以上的電氣傳動系統的特定安全要求。 本部分給出了變流器的特型、變流器的拓撲結構及其與整個交流電氣傳動系統的關系。同時還說明了關于額定值、正常使用條件、過載情況、浪涌承受能力、穩定性、保護、交流電源接地、拓撲結構和試驗等性能的要求。此外,本部分還給出了諸如控制方案、扭振分析的應用指南,并給出有關接地和電氣傳動系統部件集成的推薦方法。
本標準規定了可搬移式衛星通信地球站設備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等。 本標準適用于C波段地面可搬移式衛星通信地球站(3m以上天線,采用SCPC體制),可作為C波段地面可搬移式衛星通信地球站的建立、技術改造和設備生產的技術依據。 本標準對其他形式的C波段地面可搬移式衛星通信地球站設備亦可作參考。
本標準規定了電子收費系統框架模型的總體架構、邏輯實體和實體間的接口描述、規定了系統中涉及的安全體系。 本標準適用于公路收費系統、城市道路收費系統,停車場收費系統也可參考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逆變應急電源(簡稱EPS)的定義,產品分類和特征參數,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一般工業、民用等場所在應急狀態向照明、動力等及其混合負載提供交流電能的EPS。 本標準適用于輸出單相或三相工頻正弦波,額定電壓不超過1 000 V,功率0.5 kW~1 MW的EPS
GB/T 21714的本部分提供了在建筑物內對電氣和電子系統的雷電電磁脈沖防護措施(SPM)的設計、安裝、檢驗、維護和測試的資料,以減少雷電電磁脈沖(LEMP)使其永久性失效的風險。本部分不包含對可能導致內部系統故障的雷電電磁干擾的防護。但附錄A的資料也能用于評估這種騷擾。對電磁干擾的防護措施參見IEC 60364-4-44和IEC 61000。本部分可以指導電氣和電子系統設計者與防護措施設計者之間進行的合作,以達到佳防護效果。本部分不涉及電氣和電子系統本身的詳細的設計。
本部分規定了儀表通信系統中基于雙絞線的M-BUS總線接口物理層和鏈路層的參數。本部分適用于熱量表、熱分配表、水表和燃氣表。本部分對儀表通信系統與遠程抄表的一般描述,參見GB/T 26831.1。
GB/T 26831的本部分規定了用于遠程無線讀表系統的物理層和鏈路層的參數要求。本部分適用于使用免許可證的433 MHz~434 MHz無線民用頻段和470 MHz~510 MHz計量頻段的“短距設備”(SRD),涵蓋便攜設備、可移動設備和固定設備。由于有一個廣泛的定義,本部分可用于不同的應用層。
行互操作的基本原則。該概念框架涉及或包含了本體論、分類系統、設計模式和用UML表示的核心LBS服務抽象 規范。本標準還對該概念框架與其他框架之間的關系、地理信息應用與服務以及客戶端應用作了進一步說明。本標準討論關于LBS系統在開放式分布計算參考模型(RM-ODP,參見ISO/IEC 10746-1)中所定義的前三個基本視角,它們是:a) 企業視角—細化系統的目標、范圍和方針。b) 信息視角—細化信息的語義和系統的處理過程。c) 計算視角—細化系統的功能分解。其余的兩個視角僅針對需求或范例,它們是:d) 工程視角—細化基礎設施的部署。e) 技術視角—細化實現技術。參考模型和框架可以從概念設計到軟件文檔的各個層次進行定義。本標準中:—定義包含在LBS中的概念框架和應用類型;—建立同時適用于移動和固定客戶端的LBS通用原則;—規定在漫游時的數據存取接口;—定義與其他ISO地理信息標準在架構上的關系;—確定在LBS領域中需進一步標準化的其他方面。本標準不討論下列問題:—開發LBS的規則;—針對移動客戶端和跟蹤目標漫游協議的通用原則。
本標準規定了巖心的鉆取、處理、保存及巖心分析的準備、測試方法、技術要求及編寫報告的格式、本標準適用于在油氣藏勘探、開發過程中,對鉆井取心及井壁取心巖樣的測試分析,其他巖心的分析亦應參照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集裝箱安全智能鎖的功能要求、性能要求、應用環境要求、操作指令與參數、安全授權管理等技術要求,部分內容涉及鎖與閱讀器之間的系統。本標準適用于各類符合GB/T 1413規定的標準集裝箱,其他集裝箱和各類箱式運輸裝備可參照使用。
GB/T 33848的本部分規定了射頻識別空中接口的參考結構和參數定義。本部分適用于射頻識別各頻段空中接口參數的確定。
本標準規定了無線充電設備的電磁兼容性要求,包括限值、性能判據和測量方法等。本標準適用于各類無線充電設備,不包括電動汽車無線充電系統。
本標準規定了采用D級數字選擇性呼叫(DSC)甚高頻(VHF)無線電話的船載固定設備一般通信的基本要求。這些要求包含ITU《無線電規則》及定義D級設備的ITU-R M.493-10建議案的相關條款,并結合了IMO MSC/Circ.803、MSC/Circ.862和MSC.131(75)決議中詳述的相關指南。本標準還規定了設備及系統的技術特點、測試方法及要求的測試結果。附錄D在強電磁環境下工作設備的推薦性標準作了說明。
本標準適用于鐵路工程的規劃、勘察、設計、施工及驗收等。
本規范適用于單回±800kV線路的設計。
本部分分別基于輻射耦合和電源耦合產生騷擾的模型,給出了在試驗場地上騷擾場強和騷擾電壓測量限值的計算。
本標準規定了公安數字集群移動通信系統的技術特性、系統構成設備和功能要求、工作頻段和信道配置、編號計劃、網絡構成、信道設備基本性能指標、交流供電系統、信息安全和保密、環境和電磁兼容、可靠性等總體性要求。t本標準適用于公安數字集群移動通信系統的總體規劃、網絡系統設計、系統設備開發、生產、工程建設和質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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