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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所列名詞術語適用于電信各的生產、設計、施工、維護、管理、科研、教學、出版及援外等方面。
GB 5226的本部分適用于電氣和電子設備與機械系統,包括以協同方式在一起工作的一組機械,但不包括系統更高層次的方面(例:系統之間的通信)。 本部分可應用于額定電壓高于1000Va.c.或1500Vd.c.。但不超過36kV和額定頻率不超過200Hz的情況下工作的設備或設備的部件,對較高的電壓或頻率,需滿足特殊要求。 在本部分中“高壓設備”一詞也覆蓋了作為再高壓下工作的設備整體中部分的低壓設備。除非特別注明,本部分中的技術條件主要適用于高壓下工作的部分。這些技術條件引用GB 5226.1-2002,亦適用于高壓設備。 本部分所覆蓋的電氣設備是從電源到機械電氣設備的連接點處開始的(見5.1)。 本部分是一個應用標準,不限制或約束技術進步。它不包括所有技術要求(如保護、聯鎖或控制),這些要求是其它標準或規則為保障人身免受非電氣傷害所需要的。有特殊要求的各種類型機械對安全性可提出特殊要求。 本部分具體適用于,但不限于3.26所定義的機械。(附錄A列出的機械,其電氣設備屬本部分范圍) 下述機械的電氣設備可以附加特殊技術要求: ——露天使用(例:在戶外或其他的保護性建筑之外)的機械; ——使用、處理和生產易爆炸的物質(例:油漆或鋸屑)的機械; ——在易燃和易爆的環境中使用的機械; ——在使用或加工某種物質時存在著特殊危險的機械; ——礦山機械。 直接用電能作為加工手段的動力電路不屬于本部分的范圍。
GB 5226的本部分適用于建設機械(包括協同工作的一組機械)的電氣、電子設備及系統的特殊安全要求。本部分適用的電氣設備或電氣設備部件,其標稱電壓不超過1 000 V a.c.或1 500 V d.c.,額定頻率不超過200 Hz。本部分未規定下述建設機械電氣設備的附加和特殊技術要求:--使用、處理或生產易爆材料(如油漆或鋸末)的機械;--易爆易燃環境中使用的機械;--當加工或使用某種材料時會產生特殊風險的機械。
GB/T 5226的本部分規定了半導體設備相關的制造、測量、組裝和測試的電氣、電子和可編程電子設備及系統的安全要求。本部分所論及的設備是從機械電氣設備的電源引入處開始的(見5.1)。本部分適用的電氣設備或電氣設備部件,其標稱電壓不超過1 000 Va.c.或1 500 Vd.c.,額定頻率不超過200 Hz。對于更高的電壓或頻率,可能需要特殊的要求。本部分包括針對電氣安全隱患的防護措施和針對非電氣安全隱患的電氣聯鎖保護電路,但不涵蓋由其他標準或法規規定的對人身安全保護的所有要求(如化學品危險、機械危險、輻射危害)。每種類型的機械適應其特定要求以提供足夠的安全。下列半導體制造設備的電氣裝置應提供附加和特殊技術要求:——使用、加工或生產易爆材料;——在易燃易爆環境中使用;——當生產或使用某種材料時有特殊風險;——作為起重機械(包括在IEC 60204-32)。本部分不包括半導體設備的性能或功能特性規范。本部分不涉及對人類健康可能造成影響的源于半導體設備的排放(如電磁場,噪聲)。本部分沒有規定電磁兼容性(EMC)的要求。
本標準規定了特殊制作或一般可得到的康復輔助器具的分類。本分類包括那些需要他人幫助操作的康復輔助器具。下列術語不在本標準之內:——康復輔助器具的安裝所用的術語;——由本標準分類中的單個康復輔助器具組合的解決辦法;——藥品;——專用于保健的康復輔助器具和設備;——非技術解決辦法,比如他人輔助、導盲犬、唇讀法;——植入器;——財政支持。
本標準規定了從150 kHz~2 500 MHz頻率范圍內的無線電騷擾限值和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任何用于車輛、掛車和裝置的電子/電氣零部件。本標準中頻率分布的細節參考了電信聯盟(ITU)出版物及在中國的實際應用情況。本標準中的限值用于保護車載接收機,使其免受同一車內零部件/模塊產生的騷擾。第5章提供了整車(無論連接到電網充電與否)測量的方法和限值,第6章提供了零部件/模塊測量的方法和限值。只有根據車輛限值進行的整車試驗才能被用于終評價零部件的兼容性。被保護的接收機類型包括:廣播接收機(聲音和電視),地面移動通信,無線電話,業余的、民用的無線電設備,衛星導航系統(北斗、GPS等)、Wi-Fi和藍牙設備。本標準中的車輛是以內燃機、電力或二者共同實現自行驅動的裝置。車輛包括(但不限于)乘用車、貨車、農用拖拉機及雪地車。可參照附錄A中的流程圖判定裝置或設備是否適用于本標準。本標準不包括保護電控系統免受射頻(RF)發射、瞬態或脈沖電壓波動影響的內容。這些內容包括在其他標準化委員會出版物中。本標準中的限值為推薦值,在車輛制造商和零部件供應商達成一致的條件下可以更改。本標準也適用于車輛制造商、零部件和設備供應商在車輛交付使用后,附加和連接在車輛線束或車載電源連接器上的零部件和設備。由于安裝位置、車身結構和線束設計會影響無線電騷擾對車載接收機的耦合,第6章定義了多種限值等級。使用的限值等級(作為頻帶的函數)需經車輛制造商和零部件供應商一致同意。本標準定義的試驗方法用于幫助車輛制造商和供應商改善整車和零部件設計,以確保車載射頻發射控制在一定水平。整車試驗限值作為指導,其制定基于典型無線電接收機使用車載天線這一情況,如果未配備該特定天線,則使用試驗天線。出于經濟原因,車輛制造商應自主確定哪些頻段用于車內可能的無線電業務。例如,雖然電視波段占用了無線電頻譜的一段重要部分,但是許多車型可能不會安裝電視接收機,在這樣的車上試驗和改善該頻段噪聲源是不經濟的。1979年,世界管理無線電通信大會(WARC)將第一區域的低頻限制到148.5 kHz。就車輛而言,150 kHz試驗就足夠了。用于傳導騷擾和車輛充電模式測量的人工網絡見附錄E。存在脈沖噪聲的情況下判斷無線電通信降級的定性方法可參見附錄H。電動和混合動力車輛車內屏蔽的高壓電源系統的試驗方法見附錄I。零部件試驗用ALSE的性能確認方法可參見附錄J。
GB/T 20851的本部分規定了用于電子收費專用短程通信設備的應用總則、關鍵設備總體技術要求、OBE數據結構、應用接口和應用安全、交易流程。本部分適用于公路和城市道路電子收費系統,自動車輛識別、車輛出入管理等領域可參照使用。
GB/T 21156的本部分規定了干熱沙漠地區使用的沙漠型工程機械和沙漠專用型工程機械的術語和定義、環境條件、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標識、包裝、運輸、防護與貯存技術要求。 本部分適用于以內燃機為配套動力的、在于熱沙漠環境下使用的沙漠型工程機械和沙漠專用型工程機械。 干熱沙漠環境使用的其他專用機械可參照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由制造廠生產的拖拉機及各種移動式(包括手提式)農林機械、園林機械的電磁兼容性評估的試驗方法和驗收標準。本標準適用于在此標準頒布日期之后生產的機器及電子電器組件(ESA)。除功能不包含直接控制和狀態調整的機器配件的抗擾性外,安裝在機器上的電子電氣元件或ESA都適用于本標準。本標準不適用由公共輸電線直接提供低電壓電流的機器。本標準第7章規定了在例外情況下機器、電子電氣系統或ESA不必進行的有關測試。
GB/T 24338的本部分規定了整個軌道系統(包括城市軌道交通系統)對外界發射(簡稱“系統發射”)的限值和測量方法。本部分適用于整個軌道系統但不包括整個深入地下且發射不影響地面的軌道系統。本部分的具體規定與GB/T 24338.1的通用規定一起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移動消防指揮中心的術語和定義、構成、技術要求、設備配置要求。本標準適用于以車輛為載體的移動消防指揮中心。以船舶等為載體的移動消防指揮中心以及獨立方艙式移動消防指揮中心的技術要求可參照本標準。
GB/T 25122的本部分規定了機車車輛用電力變流器的術語和定義、使用條件、一般特性和檢驗方法。本部分適用于為軌道交通機車車輛的牽引電路和輔助電路(動力車輛、客車及拖車)供電的電力變流器。本部分也可應用于其他牽引車輛(例如無軌電車等)的電力變流器。本部分適用于完整的變流器機組及其配置,包括:——半導體器件組件;——集成冷卻系統;——包括電感、電容、變壓器、電阻、接觸器、開關的集成組件;——半導體驅動單元(semiconductor drive units簡稱SDU)及相關傳感器;——保護電路。本部分包含了下列類型的供電電源:——交流接觸網;——直流接觸網;——車載電源(例如發電機、蓄電池以及其他電源)。本部分不適用于為半導體驅動單元(SDU)提供電氣控制電源的變流器和為變流器工作相關的其他設備(如傳感器)供電的變流器。
GB/T 30290的本部分規定了衛星定位車輛信息服務系統(以下簡稱系統)的體系結構和功能描述等內容。本部分適用于通過衛星定位技術、采用公眾移動通信網絡或專用移動通信網絡、具有車輛信息服務中心的信息處理系統,可作為系統的設計依據。通過非衛星定位技術、具有車輛信息服務中心的信息處理系統亦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乘用車爆胎監測及控制系統的術語及定義、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裝備有ABS系統后安裝車輛爆胎監測及控制系統的M<下標1>類車輛。
本標準規定了城市公共汽電車車載終端與擴展設備間進行數據通信的系統總體框架、協議構成、語義和語法、數據幀、消息幀和會話。本標準適用于城市公共汽電車車載終端與擴展設備間通過485異步串行通信接口或控制器局域網絡(CAN)進行通信。
本標準規定了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架構,以及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中政府監管平臺和企業監控平臺的功能要求、平臺性能與其他要求等內容。本標準適用于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政府監管平臺及企業自建或運營商搭建的衛星定位系統平臺。
本標準規定了地圖導航定位產品的形式、構成、功能、要求、測試方法、質量評定程序以及標志、包裝、運輸、儲存和使用說明書。本標準適用于基于導航電子地圖的衛星導航定位產品生產、測試、檢驗和應用。
本標準規定了城市軌道交通列車再生制動能量地面利用系統的環境條件、供電條件、系統構成、技術要求、檢驗方法、檢驗規則等。本標準適用于城市軌道交通列車再生制動能量地面利用系統(包括回饋型、儲存型和混合型再生制動能量地面利用系統),軌道交通以外的類似系統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適用于鐵路工程的規劃、勘察、設計、施工及驗收等。
本條是編制本標準的目的。本標準僅限于施工質量的驗收,工程立項決策階段、勘察設計階段和使用中的質量問題不屬于本標準的范疇。本次修編將有關地下鐵道工程的驗收標準與施工標準分開,組成新的工程質量驗收體系,以統一地下鐵道工程質量的驗收方法、程序和質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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